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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办税流程
办税流程
一、发票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下列事宜:
㈠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所需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
复印件
1
3
《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原件
4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
5
实际经营情况书面
材料
原件
1
6
公章、财务章印模
复印件
1
备案
7
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
原件
1
适用于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
8
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
复印件
1
-
9
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复印件
1
-
10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
11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2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 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㈡发票领购所需资料:
1、购领发票必须携带以下证件:
⑴发票购领卡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⑶财务专用章
⑷上次购票日期到本次购票日期的营业税纳税凭证(必须包含购票当日、当月申报的缴款书,税款所属日期为上个月的 1日至31日)
凡使用“机打发票”的单位,购票之前必须将开票数据读入 IC卡。购票时携带IC卡、退票原件、错票原件、废票原件,向税务机关报送数据后,方可购票。
2、注意事项:
⑴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为便于审核税款,请按上月购票的票面金额完税后,再购领本月所需发票。
一个月内购领两次(含)以上定额发票的,必须携带本月已使用的发票票根。
⑶凡使用“机打发票”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发售“定额发票”。
⑷原则上一次只售一个月的发票量。
㈢代开发票所需资料:
1、代开发票书面申请一份(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
3、经营活动合同或协议(按千分之一贴花)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与开票金额相对应的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6、本单位财务章
注:需提供付款方营业执照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代开发票系统要求)
注意:没有税务登记需代开发票的,只需携带三、四项。
㈣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需携带资料:
1、出租方的《房产证》或能证明房产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出租方(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如房主不能亲自办理,经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
5、需提供付款方营业执照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注意:以上所需复印件一律用 A4纸复印。
㈤货运企业自开票:
1、自开票纳税人的条件
⑴有北京地税税务登记证
⑵持有道路运营许可证
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租期一年以上)
⑷在银行开设核算帐户
⑸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⑹使用北京地税税控折式发票
⑺帐簿设置齐全,发票能妥善保管
⑻联运业需从业资格证书
2、需携带资料
⑴《货运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北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⑷《道路运营许可证》复印件
⑸固定办公场所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合同)
⑹自备运输工具,购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每辆车的运营证
⑺使用北京地税税控折式发票证明
⑻在银行开设核算帐户
⑼地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⑽联运业需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网上申报
㈠申请网上申报:
纳税人有条件进行网上申报,可以自愿申请网上申报。
具体步骤:
企业参加税务所的“网上申报”培训——自愿选择——和税务所签订“网上申报”协议——税务所给企业核定密码(如果选择 CA认证方式的,企业需和北京数字认证中心联系取得证书和密码)
㈡申报操作:
网上申报户登录新系统( www..tax861.gov.cn——新系统运行),首先用户标识应填写本单位计算机代码,密码栏填入税务部门经定密码(初始密码)。
登录界面显示为——进入网上纳税服务——点击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综合申报——点击继续——选择税目进行各税种纳税申报——最后查看本期缴款书——退出——网上纳税申报结束
㈢密码查询:
非 CA认证纳税人忘记或丢失密码后,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从新核定密码,CA认证纳税人需从新安装钥匙盘,以初始密码登陆。
三、 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持下列资料主管税务所办理:
单位介绍信
单位公章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被代扣代缴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㈠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法律文书。
一、纳税人在申请开具涉税证明时应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注: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各种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必须用A4复印纸复印同时注明“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加盖企业公章。如复印件页数较多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在首页注明“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二、纳税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逐项填写纳税人名称(或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计算机代码、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的单位全称、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理由、证明涉税内容的所属时间、需要证明的具体情况。单位的申请书应由其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对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要求纳税人将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理由在申请书中说明,并对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等认真检查核对、复印存档。同时,在开具涉税证明时,必须通过税收征管资料详细核对需要证明的各项内容。
㈡售付汇证明:
企事业单位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向境外付汇单位
提交资料:
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㈢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企业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本市其他区县成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缴纳税款又总机构汇总缴纳。
提交资料:
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所需资料备齐,并填写相应的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报送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初审。主管税务所负责减免税审批结果的送达。
六、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征收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征收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征收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及计算机代码章;
2、发票缴销单及发票购领卡;
3、股东会或上级部门决定;
4、税控加密器及IC卡(购买税控装置的)
5、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购领过发票的)
复印件要求:注明“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七、开业税务登记流程
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在生产、经营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上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有关证件(原件)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或者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进入下载专区下载填写。
2、纳税人持填写好《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携带的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复印件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个体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复印件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复印件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必须用A4复印纸复印同时注明“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加盖企业公章。如复印件页数较多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在首页注明“经确认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加盖企业公章。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3、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计算机代码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可后补)、分户通知单、租房发票),在3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所报到。
八、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他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提交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三份,或者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进入下载专区下载,填写后将上述《变更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办理变更事宜需携带资料:
(1)地址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地址有偿租赁的带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原件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房屋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产权人的房产证明复印件,自用房产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原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计算机代码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计算机代码章。
(3)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购领发票卡,公章、计算机代码章(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新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计算机代码章。
(5)开户银行变更:地税登记证副本;新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增资、减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章、计算机代码章。
(7)其它登记事项变更,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注: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必须用A4复印纸复印并注明与原件内容一致。纳税人也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进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网上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对联系方式进行变更,或去各征收所及第一税务所进行变更手续。
二、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所的纳税人,首先要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原主管税务所开具《局内跨所变更通知书》(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所审核批准后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两份),再携带《局内跨所变更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3日内(不含法定公休日)到转入税务所办理变更及转所手续。
九、纳税人申报缴纳各税具体时间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每月 1 — 10日内。
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每月 1 — 7日内。
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季度终了后 15日内,年终汇算清缴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即1月1日 — 2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车船使用税每年 1月1日 — 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企业拥有车辆在 50辆以上的,每年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即每年1月1日 — 15日和7月1日 — 15日
企业在年中购置新车,应在 30日内持车辆行驶证到税务所办理纳税事宜。
印花税每年 1月1日 — 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 4月1日 — 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企业缴纳房产税年度税额在 50万元以上、或土地税年度税额3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可以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即每年的4月1日 — 15日和10月1日 — 15日。
十、《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和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逾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
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
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接到处罚通知 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十一、北京市普通发票规格、价格表
北京市普通发票规格、价格表
序号
发票编码
票种名称
联次
发票尺寸 (mm)
规格
售价(元)
1
1000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卷票)
一联
44×133.35
卷
6
2
1001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刷卡卷票)
一联
44×133.35
卷
6
3
1200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四联
240×152.4
包
30
4
1300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非税控机打折票)
四联
241×152
包
30
5
140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三联
240×152.4
包
25
6
1600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三联
240×152.4
包
25
7
1700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三联
240×152.4
包
25
8
2001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1角
一联
220×80
本
1
9
2002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2角
一联
220×80
本
1
10
2003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5角
一联
220×80
本
1
11
2004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1元
一联
220×80
本
1
12
2005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2元
一联
220×80
本
1
13
2006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5元
一联
220×80
本
6
14
2007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10元
一联
220×80
本
6
15
2008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20元
一联
220×80
本
6
16
2009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50元
一联
220×80
本
6
17
2010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100元
一联
220×80
本
6
18
2011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卷票)
二联
76×152.4
卷
20
19
2012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卷票)(有奖)
二联
76×177.8
卷
22
20
2013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二联
157×101.6
包
15
21
2014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有奖)
二联
196.75× 101.6
包
20
22
2015
《保险业专用发票》(非税控机打折票)
四联
240×152.4
包
30
23
2016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壹元)
一联
150×80
本
2.5
24
2017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贰元)
一联
150×80
本
2.5
25
2018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叁元)
一联
150×80
本
2.5
26
2019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伍元)
一联
150×80
本
2.5
27
2020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拾元)
一联
150×80
本
2.5
28
2021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二联
240×152.4
包
20
2022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五角)
一联
150×80
本
2.5
29
2023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贰元五角)
一联
150×80
本
2.5
30
2026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四联
241×152
包
30
31
2027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税控机打折票)
四联
241×152
包
30
《第 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会暨
二联
196.75× 101.6
包
20
32
2028
第 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33
2029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四联
241×152.4
包
30
34
2030
《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二联
196.75×101.6
包
20
35
2031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二联
157×101.6
包
15
36
2032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机打卷票)
二联
76×152.4
卷
20
38
2033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五角)
一联
120×70
本
2.5
39
2034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一元)
一联
120×70
本
2.5
40
2035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三元)
一联
120×70
本
2.5
41
2036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五元)
一联
120×70
本
2.5
42
2037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壹拾元)
一联
120×70
本
2.5
43
2038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贰元五角)
一联
120×70
本
2.5
44
2039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叁元)
一联
120×70
本
2.5
45
2040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肆元)
一联
120×70
本
2.5
十二、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
开业税务登记工本费 :
正本 4元,副本4元,副本皮2元,镜框30元
变更税务登记工本费 :依以上收费标准.
十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跨区、县发生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区、县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应该在外出经营前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管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
1、纳税人申请需提交资料:
(1)外出经营签订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书面申请书(加盖公章)
(4)按照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公章)
2、《外管证》的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在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交回原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3、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复印件;
(2)《外管证》。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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