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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下列凭证为应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的征税的其他凭证。)
2、 印花税的税率: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有四档:千分之一;万分之三;万分之五;万分之零点五
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⑴财产租赁、 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其相应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分别为租赁金额、仓储保管费用、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
⑵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记载资金的帐簿:其相应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分别为加工或承揽收入、收取费用、运输费用、所载金额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
⑶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其相应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分别为购销金额、承包金额、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⑷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定额税率: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3、 印花税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
4、相关文件
(1)朝阳区关于印花税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外宣传版)
(2)(京财税[2004]2255号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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