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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
2、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和其他收入。
4、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可按增值税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部分: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5、相关文件:
  (1)(京地税地[2005]557号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京建住[2005]523号)文件 关于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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