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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地税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公示 |
尊敬的纳税人:
我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工作已于2008年6月底完成,为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监督,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请点击此处下载。
纳税人对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并在接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复核申请,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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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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