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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房地产开发企业4月征期土增税申报要求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09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对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应预缴未预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预售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启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中表头登记项目序号,由税务机关统一填写。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按项目填写,不再分别按项目类型填报。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务必于征期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以及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一同上门报送到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二科,主营业务收入中如有出租房屋收入,请注明,并加盖公章。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于征期开始时15日内采用邮寄等方法另行报送。
  五、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项目开发中陆续取得销售许可证等相关政府批复文件的单位,请自行整理,务必在本征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将相关文件提交齐全。逾期未申报的企业,将按征管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理。(相关内容见附件2)
  六、2007年预算科目编码由原来的六位升级至九位,并对部分税种预算科目进行了调整。(见附件3)
  七、申报地点: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科地址: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一号B座505房间联系人:朱海燕李然联系电话:64918565

  附件一:预征申报表
  附件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资料清单
  附件三:2007年预算科目变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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